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兼被上訴人)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兼上訴人)
臻愛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臻愛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前亦已提出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