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凌御傑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8號),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8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凌御傑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