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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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冠佐 即 陳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冠佐即陳冠宏於107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㈡、債務人陳冠佐即陳冠宏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47,323元,但於110年9月2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0,81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