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興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興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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