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政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82號、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2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傷害│拘役40日│104年3月│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106年7│臺灣臺北地方│106年8│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如易科│1日18時40│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25日│法院106年度│月24日││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罰金,以│分許│檢察署10│簡字第1282號││簡字第1282號│││6559號││││新臺幣1,││5年度偵││││││││││000元折││緝字第10││││││││││算1日││76號│││││││├─┼────┼────┼─────┼────┼──────┼────┼──────┼────┼───┼─────────┤│2│竊盜│拘役30日│106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8│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0│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如易科│26日23時40│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7日│法院106年度│月31日││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罰金,以│分許│檢察署10│審簡字第1328││審簡字第1328│││17837號││││新臺幣1,││6年度偵│號││號│││││││000元折││字第1639││││││││││算1日││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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