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五四七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丙○○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父親 林維權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祖父 林春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已向被繼承人祖母甲○○○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