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78號
聲請人陳○○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陳○○簽名或蓋章。
二、相對人劉○○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陳報狀狀末應由監護人陳○○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