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07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石善允 律師

王士豪 律師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具狀提出新證據,並請求審理調查,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且應分別補正以下事項:

 ㈠被告部分:

 1.應於文到5日內,將家事準備狀繕本逕送原告。

 2.被告應先行閱卷,如就本件有意見表示,應於114年3月28日前具狀,繕本逕送對造。

 ㈡原告部分:如就被告之家事準備狀有意見表示,應於114年3月28日前具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