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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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07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石善允 律師
王士豪 律師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具狀提出新證據,並請求審理調查,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且應分別補正以下事項:
㈠被告部分:
1.應於文到5日內,將家事準備狀繕本逕送原告。
2.被告應先行閱卷,如就本件有意見表示,應於114年3月28日前具狀,繕本逕送對造。
㈡原告部分:如就被告之家事準備狀有意見表示,應於114年3月28日前具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