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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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13號聲請人 李明璋 上列聲請人李明璋因聲請對相對人 陳啓仁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票號:SR756118號)原本供審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