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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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58號上訴人純合化工理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錫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