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30號原告 陳玉娟 臺中市大雅郵政303號信箱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 原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萬941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39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7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