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76號原告 劉細芬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 陳柔蓉 律師被告 葉欽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送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並補正或追加被告 葉永福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是原告之請求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另被告葉永福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究為何人,原告並未陳報,該部分起訴程式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並補正或追加被告葉永福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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