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億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以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旨,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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