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 陳建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意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員 林簡易庭 103年度員簡字第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附上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ꆼ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
ꆼ查上訴人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補正,並附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ꆼ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施坤樹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美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