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張又文 債務人張 李香尹 即李香尹債務人 張祐浩張世民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祐浩應於繼承張世民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張又文前就讀青年高中進修學校時,邀債務人張李
香尹即李香尹及第三人張世民(民國106年02月02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金額37,683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張又文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7,683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㈢依據鈞院107.12.05中院麟家恩106司繼971字第107011887
8號函表示,查被繼承人張世民之繼承人 張李香尹 即李香尹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張世民其子女張祐浩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張祐浩應對被繼承人張世民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張祐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世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張又文、張李香尹即李香尹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7,683元整,利息自民國107年07月0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
二、一五%計算。違約金自民國107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
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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