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建宏北極熊電器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北極熊電器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建宏(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弄○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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