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29號),本院依法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劉子健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