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屏東縣恆春
弄8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14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6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