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許耿熊 被告宗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
茲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