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1158號聲請人 洪明芳
洪玉燕
洪芯妤
張微
張晴
洪偉博
洪偉翔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瑞文 前列洪偉博、洪偉翔法定代理人 陳品卉 上列聲請人聲明就被繼承人 洪寬福 拋棄繼承事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4條、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洪明芳、洪瑞文、洪玉燕、洪芯妤、洪偉博、洪偉翔、張晴;法定代理人陳品卉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載明為拋棄繼承,須與家事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如不相符則應於書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重新提出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