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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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玲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256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交簡字第130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復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玲惠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因其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