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移調字第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 王家鈺 律師訴訟代理人4相對人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村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廖純卿書記官洪嘉慧調解委員林武彥朗讀案由:
聲請人乙○○到聲請人訴訟王家鈺律師到代理人相對人戊○○到相對人訴訟甲○○到代理人參加人訴訟代陳建全到理人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戊○○願給付聲請人乙○○及丙○○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元(不含強制險保險金),其中新台幣參佰萬元由參加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前給付予聲請人,其餘參拾萬元由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前給付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願撤回本院95年度保險字第4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參加人亦同意撤回。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乙○○聲請人代理人王家鈺律師相對人戊○○相對人訴訟甲○○代理人參加人訴訟陳建全代理人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95年保險字第45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一庭
書記官洪嘉慧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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