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00號聲請人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澤眾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00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0│ 鄭建良 │││50,000元│93年1月13日│93年7月25日│706981││1││││││││├─┼────────┼─────────┼─────────┼───────┼───────────┼───────────┼────────┤│00│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3年8月25日│706982││2││││││││├─┼────────┼─────────┼─────────┼───────┼───────────┼───────────┼────────┤│00│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3年9月25日│706983││3││││││││├─┼────────┼─────────┼─────────┼───────┼───────────┼───────────┼────────┤│00│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3年10月25日│706984││4││││││││├─┼────────┼─────────┼─────────┼───────┼───────────┼───────────┼────────┤│00│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3年11月25日│706985││5││││││││├─┼────────┼─────────┼─────────┼───────┼───────────┼───────────┼────────┤│00│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3年11月25日│706987││6││││││││├─┼────────┼─────────┼─────────┼───────┼───────────┼───────────┼────────┤│00│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4年1月25日│706986││7││││││││├─┼────────┼─────────┼─────────┼───────┼───────────┼───────────┼────────┤│00│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4年2月25日│706988││8││││││││├─┼────────┼─────────┼─────────┼───────┼───────────┼───────────┼────────┤│00│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4年3月25日│706989││9││││││││├─┼────────┼─────────┼─────────┼───────┼───────────┼───────────┼────────┤│01│鄭建良│││50,000元│93年1月13日│94年4月25日│706990││0││││││││└─┴────────┴─────────┴─────────┴───────┴───────────┴───────────┴────────┘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