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 王鈺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亮景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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