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35號債權人 張莉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沛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並須具備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住居地址寄發補正裁定,惟該裁定經郵務機關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地址」之文字戳印,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