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告 江啓輝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告 沈瑾

宋喬伊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萬6,0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分別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2萬7,097元(計算式:2萬1,097元+3,000元+3,000元=2萬7,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鍾堯任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2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11月19日

(95/365)

5%

1萬3,014元

小計

2萬6,028元

本金與起訴前利息合計

202萬6,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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