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甲○○
丙○○
五號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確認信託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22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8,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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