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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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戊○○
丙○○丁○○訴訟代理人甲○○
黃順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