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9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斌
徐國運柯塏泓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八月五日110年度審易字第945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 謝國斌 、徐國運、柯塏泓因毀損案件,前經本院以
110年度審易字第945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