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潘錦樹 債務人潘惠債務人 李潘惠麗 債務人 潘雅琪 債務人 潘雅琳 債務人 潘雋杰 債務人 潘錦德 債務人潘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潘玉課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陸元,自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