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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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禎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禎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9、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鄭禎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9、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物(附件一出自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30號卷第177頁、附件二出自同署112年度毒偵字卷第143頁),經驗鑑均含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書109年7月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190號、112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6980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同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30號卷第209頁、112年度毒偵字第451號第17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皆為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梁永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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