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晨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靜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債權人就借款債權人請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惟依其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依法僅得請求以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是請求逾法定利率部分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