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俐安
蔡易儒 蔡偉凌 林亞歆 吳秀芬 兼上五人代理人 吳淑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世宇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房德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俐安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易儒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偉凌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亞歆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秀芬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淑珍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分別於第一至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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