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 李秀端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易哲 律師
顏寧 律師被告武昌聯合大廈A棟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萬吉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劉政杰 律師 蔡明珊 律師被告 鍾俊宏
黃仁宏林 陳雪燕 賴萬吉 張瑋銘 郭熙明 林吉松 黃運華 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惠峰律師
郭上維 律師蔡明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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