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春中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0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61號、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少年法院93年度少連重訴字第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書誤載案號為:94年度少連上重訴字第1號)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松檀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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