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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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姖慧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521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111年度簡字第1675號),簽請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姖慧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00號「優加文理補習班」主任,於民國111年4月26日17時30分許,在優加文理補習班內,因不滿學生張0晏(101年10月生,年籍姓名詳卷)說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拍打張0晏手臂造成其受有左側前臂挫傷(瘀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上述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同法第287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是本件茲據被告與告訴人 許馨云 (即張0晏之母)達成和解,事後並依約賠償且經告訴人許馨云、張0晏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本院和解筆錄暨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所涉傷害罪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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