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弘斌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弘斌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於112年7月14日將裁定正本送達受刑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227頁),其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起算,計至112年7月24日屆滿,受刑人遲至113年11月26日始行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足憑,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楊仲農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