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債權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債務人 吳春祥順福室內裝潢工程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債權人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本件所提出之聲請狀之債權人用印部分為使用彩色影印之影本)。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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