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4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