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林季逸 債務人 鄭秀瑛
一、債務人林季逸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佰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季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秀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