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7號原告乙○○
3號7戊○○
4號7丙○○
2號5甲○○
2號3丁○○
1號5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川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伍佰柒拾伍萬捌仟元(計算式如下:請求返還之面積共75.7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208,000元,75.76×208,000=15,75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玖仟壹佰肆拾元,尚欠壹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