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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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7號債務人甲○○
5樓之1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0號裁定於民國97年12月9日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