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債權人 蔡承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崇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請求內容為何?只請求利息或本金抑或兩者皆請求?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㈣請確認債務人為何?(是 陳兆男 或崇堯公司,若是公司請更
正聲請狀,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證明?)㈤請求原因之釋明?(指債務人積欠貨款之部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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