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蕭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05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國興於民國91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8月1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10,822元整未按期給付,並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利息等語。(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