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劉進祥劉峯華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峯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峯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7,617元97年7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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