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高靖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