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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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佩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一0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佩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1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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