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及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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