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債權人台東縣導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曾金德 代理人 林恒立 債務人 石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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