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378號
原 告 邱宥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富資融股份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怡富資融股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